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通勤班车(以下简称“班车”)管理,规范运行与乘车秩序,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保障学校各项工作正常进行,依据国家、省、市相关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班车,是指学校为往返于大学路校区、南阳路校区、桐柏路校区、郑东新区与龙湖校区之间上课、上班的教职工提供的专项交通服务车辆。可乘坐班车的教职工包括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及离退休教职工。
第三条 班车运行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郑州市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路线及站点行驶和停靠。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机制
第四条 校长办公室是学校班车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与班车服务公司的沟通协调,并对班车运行实施统一调度和日常监督。
第五条 校长办公室应根据教职工通勤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安排并动态调整班车运行时刻表与行驶线路,确保运行方案高效、可行。
第六条 教职工乘坐班车实行刷卡制度,遵循“一人一卡、上车刷卡”原则。教工校园卡由信息与网络管理中心统一制作、发放和管理,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教职工应妥善保管校园卡,遗失或损坏应及时按规定补办。
第七条 校内各部门因举办会议、集中学习、大型监考等非日常集体活动需临时用车的,应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向校长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由校长办公室统筹协调安排。涉及向参与者收费的活动用车,原则上由主办部门自行解决。
第八条校长办公室应建立健全班车服务质量考核评价机制,定期(如每学期或每年度)对班车的运行准点率、服务质量、车辆卫生状况及安全行车记录等关键指标进行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有关处理。
第三章 运行规范与安全管理
第九条 班车运行应严格杜绝误车、误班,并遵守以下服务规范:
(一)班车应于发车前10分钟到达始发点并开启车门,原则上于发车前5分钟根据天气情况调节车辆温度(夏季当室外温度达到28摄氏度及以上时开启冷气,冬季当室外温度低于10摄氏度时开启暖气);
(二)中途停靠站点遵循“人等车、车不等人”原则,车辆不作长时间等候;
(三)如因车辆故障、交通拥堵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班车在始发站延误,驾驶员应立即向校长办公室报告,并首先组织教职工安全撤离车辆。校长办公室接报后,应在30分钟内协调应急车辆进行接驳,保障教职工通勤。
(四)遇暴雨、暴雪、大雾等恶劣天气可能影响行车安全时,校长办公室应于计划发车前至少1天,通过学校官网、校内工作群等渠道发布班车停运或调整运行时间、路线的通知;
第十条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车辆“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例行安全检查制度。校长办公室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驾驶员安全学习与教育培训,并对全部运营班车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自查。
车况安全自查应重点检查轮胎、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灯光、安全带、空调、燃油及电路等关键部位。检查结果须详细记录,形成书面台账,由检查人员和驾驶员共同签字确认。对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的车辆,须立即停运,并于24小时内完成整改。整改后须经复查合格,方可恢复运营。
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安全学习的驾驶员,或驾驶未通过安全自查车辆的驾驶员,应责令其暂停运营,并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驾驶员应爱护车辆,按规定做好日常保养与定期维护,确保车辆处于良好状态。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严禁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行驶等任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驾驶员应保持个人仪表整洁,热情服务,用语文明。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卫生。行车应平稳匀速,按既定路线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路线或随意停车。
第十三条 驾驶员必须服从调度安排,全力保障班车安全、准点运行,遇任何异常情况须第一时间报告。
第十四条 班车发生交通事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规处理。驾驶员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校长办公室报告。校长办公室接报后,应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协助处理事故,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做好善后工作。
若事故经认定系因班车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导致,除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外,驾驶员及其所属班车服务公司应承担因此造成教职工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并接受学校依据合同及相关规定的处罚。
第四章 教职工乘车守则
第十五条 教职工应按照班车时刻表提前到达指定乘车点候车,有序上下车。乘车时,必须遵守安全规定,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上车;行车过程中不得将头、手等身体部位伸出窗外;严禁携带宠物及超大、超重物品乘车。对于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以及携带大件教学、办公用品的教职工,应给予照顾,驾驶员应协助其就座及安放物品。
第十六条 教职工应自觉维护车厢内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弃物,不向车外抛物,共同营造清洁、舒适的乘车环境。
第十七条 为确保行车安全,教职工在车辆行驶过程中不得与驾驶员闲谈,不得有任何干扰驾驶员安全驾驶的行为。不得随意要求驾驶员临时停车或改变既定行驶路线。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教职工如对班车服务有意见或建议,可通过校长办公室监督电话(62508001)进行反馈。校长办公室对实名反馈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应,并定期对反馈及处理情况进行汇总与公示。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