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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程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修订)
2020-05-27 11:00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及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包括学校工作人员公务外出以及学校上级部门、校外有关单位工作人员来我校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 学校公务接待要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各部门、校属各单位要加强公务外出的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五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的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得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

第六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的规格标准。省(部)级单位的领导因公来校,一般由校党政主要领导接待;厅(局)级单位的领导因公来校,是单位正职的由校党委书记或校长出面接待,是单位副职或部门领导的,一般由对口校领导负责接待;处(县)级单位的领导因公来校,原则上按来访要求由对口单位负责接待,确需学校有关领导出面会见的,校领导原则上不陪同,不陪餐。

第七条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的规模形式。不得在机场、车站等组织迎送活动,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第八条  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安排公务接待活动必须事先填写河南工程学院公务接待审批表(见附表),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两办根据接待标准和人数统一安排,其中党群系统报党委办公室安排、行政系统报校长办公室安排。

第九条  安排公务接待须凭派出单位所发公函,校外单位确需我校接待的公务活动,应向我校正式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联系方式等。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原则上不予接待,学术活动、外事活动、受学校邀请的专家来访除外。

第十条  接待住宿一般安排在校内宾馆,有关人员的住宿费应当按照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结算,原则上由出差人员回本单位凭据报销。除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外,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不得超标准安排,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不得摆放水果或花篮。

第十一条  接待用餐原则上安排在校内餐厅,因特殊情况确需在校外安排的,须报校党政主要领导批准。接待对象一般应按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经审批后在校内餐厅安排工作餐,但须按以下规定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要使用大众家常菜,不得提供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具体标准为每人每餐不得高于150元,餐内不提供香烟,禁止饮酒。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活动的安排,应当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校内出行活动应尽量步行。

第十三条 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不得在会场搭设背景板和摆放鲜花,不得用公款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考察,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第十四条  接待费报销单据应当包括财务票据、单位公函(邀请函、访问函、会议通知等证明公务活动的有关材料)、接待审批单。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总额控制,单独列示。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及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公务接待工作的监督检查审计。监督检查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务外出计划申报情况;公务接待标准执行情况;公务接待经费管理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河南工程学院公务接待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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