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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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程学院兼职档案员工作条例(试行)
2020-05-27 10:5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档案工作,稳定兼职档案员队伍,明确岗位职责范围,提高归档材料质量,根据我校实际,依照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河南工程学院档案管理办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兼职档案员是指专门从事本部门文秘档案管理,并具体负责向档案馆移交归档材料的人员。 

第三条 兼职档案员服从本部门行政管理,接受学校综合档案室业务指导。 

第四条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应有一名领导分管档案工作,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是本单位档案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第五条 兼职档案员须填写《河南工程学院兼职档案员登记表》,由部门盖章确认后,报学校档案室。 

第六条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原则上设1—2名兼职档案员。凡设办公室的单位,应由办公室主任或专职秘书任兼职档案员;不设办公室的部门,应由部门领导指定工作性质接近、责任心强的同志任兼职档案员。 

第七条 兼职档案员因调动、升学、离岗等原因无法履行职责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补充。 

第三章  

第八条 兼职档案员负责本单位归档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工作,并按规定向校档案馆移交。 

第九条 兼职档案员对本单位形成并移交的纸质、实物 、声像等各种介质档案材料的归档质量负责。 

第十条 各单位负责人应积极支持、鼓励兼职档案员做好档案工作,分管档案工作的领导要努力抓好本单位档案工作,具体指导、管理档案员的工作。 

第十一条 兼职档案员不得私自积压、销毁或遗失应予归档的任何材料。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对在收集、整理归档材料中,忠于职守,成绩显著,圆满完成当年移交归档材料的兼职档案员或部门,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一) 参与学校档案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 

(二) 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三) 优先参加档案专业培训; 

第十三条 对工作不负责任,不能有效完成其职责的兼职档案员或部门,将给予以下处罚: 

(一)全校通报批评; 

(二)不得参与档案工作专项评优; 

(三)兼职档案员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四)取消兼职档案员资格。 

第五章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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