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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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程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2020-05-22 18: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推进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中办发〔2014〕55号)《河南工程学院章程》和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或由校长委托一名副校长)召集并主持。

第三条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由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见会议。校长办公室主任、监察处长为固定列席人员。根据议事内容,部门(单位)负责人和学校法律顾问列席会议。

第四条 校长办公会议每周一召开,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至少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研究或决策某一问题时,分管校领导应到会。因特殊情况分管校领导不能参加会议,相关议题可以缓议。

第六条 校长办公会议成员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应事先向校长请假。

第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由校长办公室承担。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上级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及学校党委决议、决定的具体措施;

(二)研究学校总体发展规划;

(三)研究学校行政年度工作计划;

(四)研究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五)研究学校年度经费的预决算方案及年度预算调整方案,研究50万元以上开支项目及10万元以上预算外项目。

(六)研究学校重要改革方案;

(七)研究学校基本建设、办学资源的配置与调整、国有资产管理及监察审计事项;

(八)研究决定学校行政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

(九)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及教职工薪酬、福利和奖惩等事项;

(十)研究决定教学和科研工作,学科和专业建设事项;

(十一)讨论决定招生就业、学生教育管理与奖惩事项;

(十二)研究决定对外交流与合作、社会服务、安全稳定、后勤保障等事项;

(十三)需要研究的其它行政问题。

第四章 议题确定和审议

第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与校长沟通后提出。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填写《河南工程学院校长办公会议题申报表》并附汇报材料,经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职能部门将相关材料于每周五前提交校长办公室。

第十条 议题申报前,相关部门须做好调查研究和充分准备,提出初步意见和方案;涉及几个单位和部门的,应在会前协调一致。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不列入校长办公会议议题:

(一)分管校领导职责范围内能够协调解决的事项;

(二)上级或学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

(三)意向不明的事项;

(四)分管校领导没有明确拟办意见的事项;

(五)未进行调研论证或准备不充分的事项;

(六)临时动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校长办公室将议题收集、汇总后,报校长审定,正式确定为会议议题。未按规定程序或时间申报的,校长办公会原则上不予讨论。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或减少议题,必须经校长同意。

第十四条 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由议题申报部门和分管校长对议题做出说明,并拟出具体意见提请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会议成员要紧紧围绕议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此基础上,由校长正式做出会议决议。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如涉及会议成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有关与会人员应回避。

第五章 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每次校长办公会议后由校长办公室整理并形成《校长办公会议纪要》。《校长办公会议纪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校长办公会议时间、地点、主持人、出席人、列席人、记录人;

(二)综述审议议题时的讨论情况;

(三)议题审议结果和决定;

(四)会议主持人认为应该记录的事项。

第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议纪要》须经校长办公室主任审阅、报校长审核签发后,分送校领导和相关部门(保密事项除外),并送学校档案室存档。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议纪要》与学校文件具有同等效力,应根据信息公开要求及时予以公开。

第六章 决议执行

第十九条 凡经校长办公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坚决执行,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的决定事项,与会成员根据分工负责的原则予以落实。组织实施部门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工作进度和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二十二条 校长办公会议决定提请校党委会研究的议题,一般由分管副校长依照校长办公会议的最终意见向校党委会申报议题。

第二十三条 校长办公室负责向有关单位传达校长办公会议决议,负责决议执行的督办和检查工作,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校长或校长办公会议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会议成员均有保密的义务和责任。校长办公会议议事情况和所做出的决议,何时、以何种方式、在何种范围内公布,应按会议决议执行,不允许擅自将会议内容和与会人员的观点随意传播和扩散。会议记录一般不提供查阅。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纪律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河南工程学院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豫工院办〔2014〕1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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