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河南工程学院行政印章管理规定
2020-05-22 18: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印章是学校各项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的重要凭证和工具,为了加强学校印章的使用管理,保证该工作的严肃性,进一步规范行政工作办事程序,方便公务联系,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办”)是学校各级各类行政印章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印章的刻制统一核准并监督使用。各基层单位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行政用印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行政印章的管理和审批。

第三条坚持“程序合规、内容合法、审批负责”的原则,用印须填写《河南工程学院用印审批单》(见附件1),并履行用印登记手续。涉及招投标、基建合同、大额资金使用及人事工作等重大事项的,用印部门除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提供学校党委会议纪要、校长办公会纪要等相关材料,以备核查。

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四条校印〔校印、校钢印、校长印(方章、签字章)、校长办公室印〕由校办专人管理;管印人员因故不能坚持岗位时,校办主任指定人员代管,并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条校办印章管理人员不得在空白介绍信、空白信笺、空白纸等无具体内容的凭证或纸张上加盖印章。

第六条学校印章使用应在校长办公室内,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不得将印章携带出校长办公室以外使用。

第七条校办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核对用印凭证,如无主管部门负责人或校领导签字,不能使用印章。

第八条校办印章管理人员要对用印留存的材料定期进行编号、整理、立卷归档。

第三章 印章使用流程

第九条以学校名义印发的各类公文,牵头部门应在公文审批流程运转完毕、经校长签发后方可办理用印。

第十条以学校名义向上级部门报送的各类报表,由经办人填写,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用印。反映学校全面工作的报表,须经校长签发或是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方可用印。

第十一条大宗物资或大批量物资采购合同,由购买单位提出申请,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招标,经主管校领导审签后方可用印。

第十二条学校基本建设、维修等项目,经过法定招标,基建处、后勤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审签后方可用印。

第十三条发放、补办各类学历、学位证书(证明),由学籍管理部门审核,并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办理用印。

第十四条教职工工作证及个人在职证明、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明需加盖公章的,应经学校人事处审核后方可用印。

第十五条 教职工被学校推荐为各级优秀荣誉称号、各类学术组织专家、各方面代表的,应经学校人事处统一审核备案、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第十六条 教职工住房情况证明需加盖公章的,应经学校后勤处审核后方可用印。

第十七条凡以学校名义签署的协议书、合同书,须经校长本人签字或经校长委托的主管校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签字,方可用印。

第十八条与校外单位签署的实习实训基地协议,须经教务处审核登记、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第十九条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专利申请等,须经科技处、社科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条办理学生证、毕业生登记表等集中用印,须持学生管理部门填写的用印审批单集体办理,应详细注明用印所在学院、用印份数及盖章人等信息。补发学生证由学生证管理部门持用印审批单集中办理。

第二十一条在校学生因个人事项用印,须由所属学院学生管理工作负责人、学院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后方可用印,涉及出国的应提前到国际交流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已经毕业的学生因个人事项用印,须由本人持身份证、毕业证到学校档案室查询登记,并出具个人学籍证明材料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三条学校教职工申请出国(出境)及办理涉外事项,须经国际交流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经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四条使用校长签名章,须经校长本人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五条使用学校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印章的,应填写《河南工程学院使用法人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审批单》(见附件2)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六条凡需持学校介绍信对外联系工作的,应经本部门提出申请,校办审核后方可开具学校介绍信并用印。

第二十七条其它情况用印,可参照以上程序办理。若有急需办理的事项,而相关领导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时,须电话请示并登记通话记录后方可用印,但随后要补齐手续。

第四章 二级单位及行政部门印章

第二十八条学校二级单位和行政部门印章要有专人妥善保管,平日随用随锁。

第二十九条学校非独立法人二级单位,无权使用该单位印章对外签署任何文件,如担保、合同、协议、证明等。

第三十条学校二级单位及行政部门的印章一般只作为业务工作用章,在校内使用;用印应按制度办理,事先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凡不具备批准手续,一律不能用印。用印须有登记或存根,以便备查。

第三十一条各级行政单位因名称变更、机构撤销或印章受损等原因,需要刻制或更换印章,由单位提出申请,经校办审核批准后,按照有关印章规定统一制作。

第三十二条新印章启用前,要收回旧印章,按规定归档案馆封存或销毁。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凡违反本办法用印者,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因违规用印而产生严重后果者,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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